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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学研究院院务公开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6日  点击量:

教育科学研究院院务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院广大师生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院信息,提高学院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教,充分发挥学院信息的服务作用,依据湖南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会、省教育工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学校校务公开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湘教发字【200849号)和湖南大学《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务公开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湖大行字【201061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学院信息,是指学院在制定发展建设规划、实施教育教学、拟定管理制度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涉及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院成立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院长任组长,院党总支书记任副组长,院党总支纪检委员,院工会主席、副主席,民主管理小组组长,教师代表,院办公室主任,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学生代表等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贯彻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落实学院业务范围内院务公开的相关事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上级有关校务公开的政策和规定;

(二)负责本院院务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考核;

(三)审定院务公开工作方案;

(四)决定院务公开内容、形式和范围;

(五)研究解决院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承担与本院院务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院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院工会领导兼任主任,其他成员由师生代表组成。

第四条 院务公开工作以维护学院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工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院内建立规范、公正行使职权的运行机制。坚持贯彻如下原则:

(一)坚持学院党总支领导,行政主持,工会协调监督,教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增强院务工作的民主性和透明性,自觉接受学院教职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内容客观真实、程序简洁清楚、动作规范易行。

(四)注重实效、分层次、多形式、逐步推进院务公开。

(五)促进学院工作的公开透明,维护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各界监督和知情权利。

第五条 学院院务公开工作遵守国家、湖南省及湖南大学有关保密的规定。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学院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院名称、办公地点、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院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

(三)学院教学工作安排与教学管理制度;

(四)学院行政管理制度;

(五)学院学科建设与师资队伍建设情况;

(六)学院科研项目与科研管理制度;

(七)学院专业设置的规划与实际情况;

(八)学院重大改革方案与实施情况;

(九)学院财务管理情况;

(十)资料室图书分布与藏量;

(十一)学院党建与学生工作的进展情况;

(十二)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包括学生评优、评奖、接收保送生,助学贷款、特困生补助、纪律处分等;

(十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包括干部和教职工的聘任、考核、晋级、奖惩等有关政策、程序及有关结果、收入分配方案,评优评先等;

(十四)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十五)上级文件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除以上学院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学院对涉及国家或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学校规定的其它不可公开信息不予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对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学院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全体教职工大会、学院网站、学院微信公众平台、学院公告栏等多种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条 在学院网站开设院务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创造灵活多样的方式听取对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在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学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院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院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院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学院师生和社会公众依照学校相关规定向学院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遵循“一事一申请”原则,按照学校要求与规定程序进行。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院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信息予以更正;信息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部门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四条 成立以学院党总支纪检委员为组长的院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负责组织对本院院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认为学院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院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院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举报。学院院务公开监督小组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反映人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学院各部门若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部门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院务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学院信息的;

(三)在院务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五)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备兼职工作人员;院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院务公开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与经费保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已经移交学校档案室的学院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党政联席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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