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湖南大学章程》《湖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湖大行字【2017】2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并履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追求学术理想,坚持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推动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章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院在岗教授或研究员。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调离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职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组成、调整、增补名单由全体教授或研究员选举产生,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 成员5-7人。设秘书1人。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三)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审议学院专业与学科建设规划、学位点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科研工作计划等,指导院学科建设、学位点建设、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审定院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等。
(二)审议学院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审议教师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三)推荐学校自主设立的科研项目及科研奖励。
(四)推荐对外推荐科研成果奖项、推荐学术人才和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的规则并组织审议。
(五)对学校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中期检查及验收评估进行学术评议。
(六)按照校学位委员会要求,负责审议硕士、博士学位申请,并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
(七)对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进行审核。
(八)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学术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到会委员人数达到应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会议方可召开。
第十三条 属于决定的事项要进行投票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提前对外公布结果和泄露讨论过程。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秘书负责学术委员会会议记录和各类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改完善,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学院党政联系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