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科学研究院“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湖南大学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湖大党字【2013】50号),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提高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决策水平的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防范决策风险,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讨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依法决策原则、科学决策原则、集体决策原则。凡“三重一大”必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学科发展规划,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三)学院重大改革方案制定,学院内部重要管理制度的废、改、立。
(四)学院教职工招聘计划、岗位设置及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方案的制定;学院内设机构设置、调整和人员安排;学院奖惩决策以及向学校或上级单位推荐需晋升、奖励的人选。
(五)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制定和调整;学院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方案;学院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教职工的酬金和绩效奖金的分配等重要问题。
(六)年度招生计划的修改、制定;学院学生管理、奖惩和推荐免试博士研究生、赴国外交流访学等重要问题。
(七)对外交流和合作办学等重要事项。
(八)学院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九)其他需党政联席会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院长助理、研究中心主任、编辑部主任等的任免。
(二)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委员的选拔、推荐。
(三)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选拔、使用、调动及向学校推荐后备干部人选。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拨付给学院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30000(含30000)元以上基础设施建设与修缮。
(三)50000(含50000)元以上重大仪器设备购置。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一)主要形式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会议一般由院长主持(或书记主持)。具体参加人员为院长、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书记、院长助理、工会主席或副主席、办公室主任。
(二)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策前,党政主要负责人应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及基本思路,认真磋商,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和主导意见。其他会议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可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由主要负责人协商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第九条 会议重要议题应经学院院长、总支书记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会议讨论决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一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必要时可向学校党政领导报告请示。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二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会议议决的事项,必要时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决定的议题,应由专人负责组织落实,并由院办公室主任负责了解落实情况,及时向院领导汇报。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与会人员参与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如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依法依规接受学院教职工大会民主监督。
第十六条 学院应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学校报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六)违反会议纪律和保密制度,泄露会议酝酿讨论过程和与会人员的具体意见及不宜公开的保密内容,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