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科学研究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育科学研究院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学院党政之间既要明确职责,合理分工,又要协同合作,形成合力,不断健全党政相互配合、协调运转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议事规则
第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含院长助理)、工会主席(含主持工会工作副主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成员具有议事与表决权。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由总支书记和院长研究确定其他需要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由学院总支书记和院长商定,涉及总支的工作事项由总支书记主持;涉及行政的工作事项由院长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质的议题由学院总支书记和院长协商确定议题主持人。会前总支书记和院长要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特殊情况下,学院总支书记和院长也可委托其他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主持会议。
第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二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前、延迟或临时召开。
第七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在讨论“三重一大”问题时,总支书记和院长必须同时参加;讨论其他问题,总支书记和院长至少有一位到会。
第八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大问题要进行表决时,获得应到会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议。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在紧急情况下由学院总支书记和院长协商决定。
第九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原则实行回避制度。凡议题涉及参会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本人或其亲属的,参会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与会人员须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者要向总支书记或院长请假,会上主持人要说明其未到会原因。
第十一条 凡属保密事项和会议成员个人意见,会议组成人员必须严格保密,如果违反会议制度和纪律,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上级和学校有关重要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领导机关和学校有关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等。
(二)在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和学院“双代会”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修改和完善学院发展战略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三)研究决定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学生教育管理、学术交流、招生、就业指导、社会服务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决定学院人员岗位设置、聘任、人才引进、考核、奖惩、出国、晋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决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通报财务收支情况、大额经费使用、大型设备购置、办学资源调配、奖酬金分配等财经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会、共青团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制定学院的维稳工作方案,研究排查学院影响稳定和安全的各类隐患。
(八)其它需要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事保障
第十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程序:议题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提出并做好相关材料的准备;学院党政联席会组成成员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逐项进行讨论研究;在充分讨论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议事规则,形成决议、决定。
第十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在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讨论“三重一大”问题时,须严格执行规定的基本程序和其他各项规定。
第十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的记录,由学院办公室归档。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必要时要形成会议纪要,由学院总支书记和院长签发后,按分工职责贯彻落实。
第十六条 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必须严格执行,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无权改变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