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拔尖创新人才,根据《湖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体系实施办法》(研字[2014]7号)、《湖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研字[2014]16号)和《湖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动态管理办法》,结合湖南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实施细则制定、申请组织和评审等工作。由院长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
第三条 研究生奖学金从研究生第二学年开始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研究生在第二学年申请学业奖学金资格者,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人事档案在校且无固定工资关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4.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在规定的学制内学习并按学校规定报到和注册。
6.在第一学年所修学分不低于20学分,且所修课程全部考试合格;
7.一等学业奖学金申请者第一学年所有课程学习成绩规格化加权平均分在本学院排名前60%,二等学业奖学金申请者第一学年所有课程学习成绩规格化加权平均分在本学院排名前80%,课程成绩规格化加权平均分计算办法见附件1;
8.学术学位硕士生以本人为第一作者,或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作者单位必须为湖南大学),在CSCD、CSSCI、SCI来源期刊或更高层次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受课程成绩排名限制,可优先获得一等奖学金。专业学位硕士生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院根据研究生入学后的政治表现、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业绩与工作态度等情况,在学校下达给本院学业奖学金指标的基础上综合考核,分专业评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评审分数计算方法:
总分=课程考核加权平均分+科研分+同学互评得分+院学生工作管理者评价
科研分计算办法见附件2,同学互评、院学生工作管理者评价的分数范围各为10-15分。
第六条 本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评定程序如下:
(一)研究生申请和导师批准。研究生根据学校下达给本院的学业奖学金指标和院评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依据,就自己的政治表现、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业绩等填写申请表,并由导师签署同意与否的意见。
(二)同学互评。召开全体同学参加的会议,先自我总结,后同学互评。
(三)院学生工作管理者评价。院学生工作管理者根据研究生的综合表现特别是参加集体活动、公益活动、遵守校纪校规等进行评价。
(四)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定和公示。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研究生的综合成绩和有关情况等,全面考核,确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公示3天。
(五)上报研究生院复核。在公示期后,向研究生院上报本院奖学金获得者名单,由研究生院复核。
第七条 取消并退还、停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情形分别见《湖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动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第八条 研究生对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学院公示期内,向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果申诉人对其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内,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教育科学研究院
2016-10-10
附件1:
课程成绩规格化加权平均分计算方法
一、规格化
将研究生每门课程成绩的平均值平移至80分。即将所有参考研究生的该课程成绩累加后求出平均值(四舍五入),比如86分,则考分为86分研究生的规格化成绩为80分。一般地,对每一研究生第i门课程规格化成绩Ni=考试成绩+(80-平均成绩)。
二、加权平均
将研究生各门课程的规格化成绩Ni按学分Ci加权平均后,即得到该研究生的规格化平均分N。
即:
附件2:
科研分计算方法
科研成果必须与所学专业或与本院学科相关;作者单位必须是湖南大学或湖南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同篇论文分别在不同出版物上发表的,只取其中一种出版物加分。
(1)SCI来源期刊、SSCI来源期刊、校定重点期刊40分,CSSCI或CSCD源刊20分,北大核心期刊(含CSSCI拓展版)15分,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5分,全国性学术会议论文集3分,省级学术会议论文集2分,学院学术会议论文集1分。
科研计分以现刊为准,采用通知稿和样刊一律不计分;翻译类论文以及字数少于1千字的论文按同级别刊物减半计分;论文集的论文累计总分不超过5分。
(2)论文收录情况(可累积计分):
1)《新华文摘》收录
全文收录 30分
摘要收录 20分
条目收录 5分
2)《人大复印资料》、《高校文科学报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全文收录 20分
摘要收录 5分
(3)合作论文计分方法:与导师或本院老师(第二作者为老师)合作论文,第一作者80%,第三作者10%;与导师或本院老师(第一作者为老师)合作论文,第二作者50%,第三作者10%;与院外他人合作论文,第一作者70%,第二作者20%,第三作者10%;
(4)学术专著12分/每万字;编著、工具书8分/每万字;译著2分/每万字。
(5)论文、专著等成果获奖(部省级以上),经评审委员会讨论后,酌情予以加分。
上一条:湖南大学教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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