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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学研究院 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10日  点击量:

为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拔尖创新人才,根据《湖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体系实施办法》(研字[2014]7号)和《湖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研字[2014]16号),结合湖南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组织

 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实施细则制定、申请组织和评审等工作。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实施细则制定、申请组织和评审等工作。由院长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

二、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一)奖励标准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奖励标准为:

学业奖学金等级

奖金额度

一等奖

8000元/人·年

二等奖

5000元/人·年

三等奖

3000元/人·年

(二)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4.按学校规定报到和注册,人事档案在校,且无固定工资关系的全日制脱产在读硕士研究生。

(三)不接受下列硕士研究生的申请:

1.单独考试、和录取类别为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非在职考生除外)。

2.未按时缴纳学费;

3.违反国家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

4.公开发表的论文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现象;

5.在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件及损失;

6.已办理休学;

7.保留学籍未按时返校;

8.出国留学;

9.自动退学。

三、评审程序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一)学院制定评审实施细则,并向全院师生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二)符合规定条件并有意愿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三)学院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学业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评审,确定奖学金名单后,在学院网站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学业奖学金名单报送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办。

四、评选标准

(一)统招生评选标准

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按照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含初试成绩、复试成绩)和入学前科研成果,分不同专业进行综合评定。

参加基础强化培训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和国防生来校完成入学报到手续后,参加当年的学业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二)推免生评选标准

推荐免试的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全部获得不低于二等奖的学业奖学金,按照研究生入学复试成绩和入学前科研成果,分不同专业进行综合评定。

(三)科研成果计分方法见附件

五、其它

被举报未将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调入我校的学生或者有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况,学校取消其学业奖学金资格,研究生本人须退还已享受的奖学金。

 

                       教育科学研究院

                            2016-10-10

 

附件:

科研分计算方法

科研成果必须与所学专业或与本院学科相关;作者单位必须是湖南大学或湖南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同篇论文分别在不同出版物上发表的,只取其中一种出版物加分。

(1)SCI来源期刊、SSCI来源期刊、校定重点期刊40分,CSSCI或CSCD源刊20分,北大核心期刊(含CSSCI拓展版)15分,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5分,全国性学术会议论文集3分,省级学术会议论文集2分,学院学术会议论文集1分。

科研计分以现刊为准,采用通知稿和样刊一律不计分;翻译类论文以及字数少于1千字的论文按同级别刊物减半计分;论文集的论文累计总分不超过5分。

(2)论文收录情况(可累积计分):

1)《新华文摘》收录

   全文收录                                    30分

       摘要收录                                    20分

   条目收录                                    5分

2)《人大复印资料》、《高校文科学报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全文收录                                    20分

摘要收录                                     5分

(3)合作论文计分方法:与导师或本院老师(第二作者为老师)合作论文,第一作者80%,第三作者10%;与导师或本院老师(第一作者为老师)合作论文,第二作者50%,第三作者10%;与院外他人合作论文,第一作者70%,第二作者20%,第三作者10%;

4)学术专著12分/每万字;编著、工具书8分/每万字;译著2分/每万字。

(5)论文、专著等成果获奖(部省级以上),经评审委员会讨论后,酌情予以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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