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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学研究院校友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6日  点击量:

教育科学研究院校友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 湖南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首届校友奖学金由学院历届校友及教职工共同捐资设立,旨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激励学生勤奋学习、敢于创新,追求卓越。

第二条 教科院校友奖学金设立期限为10年,总金额20万元。每年评审1次,年度奖金总额为2万元,用于资助和奖励教育科学研究院全日制在读学生,奖项及标准如表1

1   奖项及奖励标准

序号

奖项

奖励额

1

新生奖学金

2000/

2

优秀学生奖

2000/

3

励志奖学金

2000/

合计

20000

 

第三条 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即在推荐和评选过程中严格执行评选程序,公正评价,评选名额、推荐对象材料及获奖人在学院网站、校友微信群公示,接受广大校友监督。

第四条  获奖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生奖学金:本科毕业于“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学科,入学考试成绩专业排名在年级前30%(以标准化分数为准)。

(二)优秀学生奖:全年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前三名,在北大核心、CSSCI来源期刊或更高层次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至少一篇(排名前两位,不含录用通知),积极参与学校、学院集体活动及社会公益活动者。

(三)励志奖:学习刻苦,积极向上,全年无补考;家庭经济困难。

(四)出现以下列任一情况,不具备申请奖学金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2.有任何一门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3.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4.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无故缺席两次及以上(以学工记录为准)。

第五条 同一年度,每名申请人只能申报一种类型的校友奖学金;已获国家奖学金的同学,不再参加校友奖学金评选。

第六条 校友奖学金由院学工办组织推荐,由学院校友会秘书处组织评审,颁奖大会于每年10 月底前举行。

第七条 获奖者在申报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或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核实,撤销其所获荣誉,收回证书和奖学金,同时该行为将进入学生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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