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0731-88822454

教育科学研究院科研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6日  点击量:

教育科学研究院科研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院科研工作,加强学术管理,繁荣学术研究,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科研工作的统一组织管理由分管科研副院长负责,科研秘书负责学院科研日常事务管理。

第二条 建立相关学术会议、课题申报、报奖信息、成果鉴定结题通知、师生科研获奖信息等信息发布制度,由科研秘书整理汇总后,及时在学院网页、师生微信群、QQ群等公共平台发布,使全院师生及时掌握了解相关科研信息。

第三条 追踪科研动态,掌握科研信息,加大对重大项目申报、重要评奖活动、科研平台和基地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有效整合学院科研资源,实现学院科研工作的重点突破。

第四条 强化科研项目管理,落实项目主持人负责制,提高科研项目的及时完结率和优良率。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的国家及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结题归档资料须复印一份交至科研秘书处留存。

第五条 学院建立每二周一次的学术例会制度,通报教师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情况,交流教师科研信息及最新研究成果。学院组织高水平学术会议每年不少于一次,提升学院学术影响力。

第六条 学院每年初统一组织“云麓教育论坛系列讲座”计划,积极吸引优秀学者来我院讲学。学院专任教师每年至少为学院研究生开设学术讲座不少于一次,内容主要为本人最新研究成果,按学院规定计入科研工作量。

第七条 院不定期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来我院做学术报告。参照学校相关规定,院士级专家的学术报告酬金标准5000元,知名专家4000元,博士生导师3000元,一般教授2000元。

第八条 鼓励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和进行学术交流活动,教师外出参加学术活动须履行相关报备手续,并妥善安排好承担的本职工作。加强青年教师的科研培训工作,4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参加国内专项科研培训,学院审核后,酌情予以资助。

第九条 每年末及时整理全年学院科研材料,清理学院科研成果,建立学院年度科研档案。教师个人的年度论著、立项课题、获奖成果等信息资料需及时在科研秘书处登记入档,并留存复印件一份。

第十条 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中,须严守学术道德规范,恪守学术纪律,杜绝学术失范行为。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党政联席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教育科学研究院校友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下一条: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生培养和管理办法

关闭

Copyright © 2022 湖南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 版权所有
电话:0731-88822454 邮箱:jxtan@hnu.edu.cn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湖南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