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职工劳动纪律规定
为规范劳动纪律管理,提高全员劳动纪律意识,确保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湖南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湖大人字[2010]25号)和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考勤制度
第一条 管理人员实行坐班制,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轮班制,须严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主动、高效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条 除上课集体开会时间外,教师每周须固定安排半天在教师办公室为学生答疑及辅导。
第三条 各类人员的考勤由院办公室负责,并按要求向校人力资源处报告。
第二章 例会制度
第四条 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及本院实际,原则上每双周二下午为本院工作例会或学术例会时间,工作例会全体成员必须按时到会,学术例会原则上教学科研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都应参加,非特殊情况不得请假。
第五条 例会一般由院长主持,专人负责记录,参会人员会议期间不得进行与会议无关的活动。
第三章 请假制度
第六条 教职工因病或因事不能上班或值班,必须办理请假手续,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第七条 请假须办理相关请假手续,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主管行政院领导审批,报学校备案;请假三天以上、十五天(含十五天)以内由院长审批,报学校备案;请假十五天以上由学校人力资源处审批。
第八条 教职工请假后,因故不能按原定时间上班者,必须办理续假或补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第九条 教师外出调研学习或参加学术活动,需向办公室报告、备案。
第十条 其他请假及工资发放事宜,按《湖南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办公要求
第十一条 保持办公场所的整洁、安静,共同维护办公秩序和环境卫生。
第十二条 爱护办公设备,勤俭节约,避免浪费。
第十三条 不得占用办公电话聊天,不得使用办公电脑做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十四条 加强安全意识,下班时注意关好门窗及电源,做好防火、防盗、防风雨等工作。
第十五条 值班人员要及时转达公务电话内容,并做好值班记录。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事项,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