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科学研究院印章管理办法
为规范印章管理,保证印章的权威性、严肃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湖南大学印章管理规定》(湖大行字【2000】29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刻制印章均需报校办公室审核批准,根据校办公室确定的形式和规格,送有关职能部门定点刻制。
第二条 启用或废止印章,必须报校办公室验印登记,作废印章交校办公室封存。
第三条 行政公章由院办公室专人保管和使用,要求确保存放安全、鉴印安全,严禁携带印章离开办公地点。
第四条 使用印章必须经院领导批准。院领导根据职责分工,签批或授权印章保管员使用印章。重大事项及综合性事项的用印由院长签字。印章保管员应严格按程序使用印章,在领导签字或授权后方可鉴印。
第五条 使用印章要有用印登记,明确记录用印件的内容、经办人、签批人及鉴印日期。同时应注意用印件的工整、规范,确保用印严肃性。
第六条 印章的保管员因事离岗,由分管行政的院领导指定人员暂时代管印章。印章保管员和代管人员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 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党政联席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