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科学研究院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湖南大学资产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所有资产属于湖南大学所有,在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使用。
第三条 学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通过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凡以学院的名义,无论通过何种途径,包括各种资金购置、自制、基建建设、接受捐赠等取得的资产,都属学院资产,应登记入帐,做到财务帐和资产帐相符,资产帐和实物相符。
第五条 学院各类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资源共享的原则,以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人员和职责
第六条 学院指定一位副院长协助院长分管资产工作。学院资产管理员是学院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在分管副院长的领导下,行使学院资产管理权。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和完善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对形成固定资产的实物(包括仪器设备、设施、家具、图书等)的购置、验收、入库、发放、调拨、出售、报损、报废等进行全面的系统管理;
(三)管理物资采购,草拟和审核购物合同,指导并管理市场采购;
(四)组织仪器设备、房屋、家具的维修、调剂、报损、报废工作,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
第七条 资产管理员每年初对住年的资产清进行清查,向主管副院长提交包含存放地点、领取人员的资产目录。
第三章 物资采购和配置
第八条 采购物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申购:
(一)购置大型或大宗物资(指单项5万元以上或批量10万元以上),由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明确资金来源,经相关的分管院领导同意,报学院党政联席会批准。
(二)购置一般性物资以及计划外、临时急需物资,由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明确资金来源,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进行采购。
第九条 物资采购原则上由资产管理员办理;专业性较强的物资也可由资产管理员和使用人员共同采购;急需的、零星的物资,可由使用人员采购。
第十条 大型或大宗物资采购,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采购物资必须及时开箱清点、检验和安装调试,进行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验收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办理补、退、换或索赔手续。
第十二条 物资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员需提交有关资料(设备技术资料、购物合同和税务发票),由资产管理员办理资产验收、入库手续。税务发票经采购人员、验收人员、使用人员签字后,方可办理报销。
第四章 资产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类资产管理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个人,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到实物与资产帐、资产帐与财务帐相符。物资管理责任人工作变动时要办理实物清点和帐目交接手续,严防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 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资源共享,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各使用人员对闲置、多余、利用率低的物资要及时报告资产管理员,有关人员应服从调剂、处置。
第十五条 各类物资的领用、借用、消耗都要有严格的手续。属于领用和消耗品的,使用人员要办理领用手续;属于临时借用的,要进行登记,限期归还。
第十六条 学院资产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要外借的,须经相关的分管院领导审批,并到资产管理员处办理借用手续。所借用的资产归还时如有损坏,借用者负责修复或赔偿,如丢失应照价赔偿。
第十七条 原则上不得利用学院资产不对外开展有偿服务、特殊情况必须由使用人员提出申请,主管副院长和资产管理员核实情况,报党政联席会批准。
第十八条 资产的调拨、转让、报废、对外捐赠等,由资产管理员提出意见,报相关的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五章 无形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的无形资产归学院所有,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著作权等)、商标权(院名等)、特许经营权等。
第二十条 师生在学院工作、学习期间因学院资助取得的著作权,以著作权申报各级成果,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不因人员的退休、退职、工作调动、就业等而转移。
第二十一条 未经学院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学院的无形资产从事各类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
第六章 责 任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全体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学院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学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党政联席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