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学金名额
硕士研究生1个名额。
二、工作安排
(一)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成立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其职责是:制定《湖南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见附件1),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二)学生个人申请
研究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参评材料(包括学院教务秘书签字盖章的成绩单,发表论文期刊封面、目录及论文页,参与课题证明材料等),个人提交材料截止时间是10月06日下午4点以前。
(三)学院评审与公示(2022年10月12日以前)
学院进行评审与公示,接受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四)上报评审材料(2022年10月17日)
在公示期结束后将评审结果提交研究生院。
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2022年9月26日
附件1
湖南大学教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为营造良好的研究生成才环境,完善研究生培养竞争机制,根据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部署,特制定本细则。
一、评审范围
全日制学制期间内脱产在读硕士研究生(脱产学习但未将档案转来学校的研究生除外)。
二、评审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遵守校院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三)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科研能力强。
(四)除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外,各年级全日制研究生需分别满足以下条件方具备参选资格:
1一年级研究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1)研究生入学考试本专业初试、复试成绩排名前30%的研究生。
(2)在北大核心、CSSCI来源期刊或更高层次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至少一篇(排名前两位,不含录用通知)。
2.二、三年级研究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1)修满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或院已开设课程)的学分。
(2)一、二年级课程考核加权平均分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50%(以研究生管理系统排名为准)。
(3)在北大核心、CSSCI来源期刊或更高层次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至少一篇(排名前两位,不含录用通知)。
(五)已获得过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再次申请国家奖学金,科研成果统计不能与上次重复。硕士参评只能使用取得硕士身份后的成果。
(六)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申请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2.有一门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3.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4. 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无故缺席两次及以上不能评选国家奖学金(以学工记录为准)。
三、评审程序
本人向院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参评材料。
院审核材料、初评、公示、上报学校。
院根据参评研究生的评审分数(总分)由高到低按本年级排序确定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人选。同等条件下优先积极参加校、院有关工作的研究生。
四、评审分数计算方法
总分=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的成绩+科研成果分
1.科研分计算方法
科研成果必须与所学专业或与本院学科相关;作者单位必须是湖南大学或湖南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同篇论文分别在不同出版物上发表的,只取其中一种出版物加分。
(1) A1期刊200分,A2期刊80分,A3、SCI、SSCI期刊40分, CSSCI或CSCD源刊20分,北大核心期刊(含CSSCI拓展版)15分,CNKI源刊3分;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5分,全国性学术会议论文集3分,省级学术会议论文集2分,学院学术会议论文集1分。
科研计分以现刊为准,采用通知稿和样刊一律不计分;翻译类论文以及字数少于1千字的论文按同级别刊物减半计分;CNKI源刊及论文集的论文累计总分不超过10分。
(2)论文收录情况(可与上述累积计分):
1)《新华文摘》收录
全文收录 30分
摘要收录 20分
条目收录 5分
2)《人大复印资料》、《高校文科学报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全文收录 20分
摘要收录 5分
(3)合作论文计分方法:与导师或本院老师合作论文,第一作者80%,第二作者50%,第三作者10%;与院外他人合作论文,第一作者70%,第二作者20%,第三作者10%;
(4)学术专著12分/每万字;编著、工具书8分/每万字;译著2分/每万字。
(5)论文、专著等成果获奖(部省级以上),经评审委员会讨论后,酌情予以加分。
五、附则
(一)各项加分材料应按学院规定的期限内上交,过期无效。
(二)申请人对申请表及附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导师负责审核推荐。申报材料如有失实(如伪造导师签名、成绩造假、提供虚假和失效资料、重复使用申报成果等),除取消学制期间内所有评优评奖资格外,学院将视情况根据《湖南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等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三)如果出现条款争议和其它新的加分情况,提交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以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最终讨论决定为准。
(四)本细则由教育科学研究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