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管理各方的主要职责
(一)分管副院长主要职责
1.制定和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制订和落实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培养和就业指导工作。
2.负责全面组织安排研究生培养的各项工作,提供适宜的学习、研究环境。
3.加强对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管理协调与监督,确保研究生培养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教学秘书主要职责
1.承担培养方案、招生计划制定、招生过程中的具体工作;承担学位论文开题、审阅、答辩、学术活动(学术型研究生)或专业实践(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及毕业、就业环节中的具体事务。
2.汇总、上报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落实每学期的课程计划,了解、检查和定期汇报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
3.建立和完善教师教学档案,组织对教师课程教学、导师指导的评价,了解并反映教师教学和导师指导的情况。
4.负责研究生学籍管理及档案管理。
5.指导研究生会的工作,密切与学生的联系,及时了解院研究生的思想和生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及时反映学生的要求和意见。
(三)指导教师主要职责
1.熟悉并执行国家学位条例及学校培养研究生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指导研究生的责任,不断提高思想和业务水平。
2.全面全程负责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业务指导。
3.指导研究生依据本专业的培养方案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及时认真地安排好研究生课程学习,指导研究生的文献阅读、论文开题、撰写、答辩、学术活动或专业实践,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4.指导教师分为专职导师和兼职导师,兼职导师的职责与专职导师的职责相同。
第二条 研究生的主要责任和任务
(一)认真学习《湖南大学研究生手册》和本管理规章,全面了解有关规章制度和学习要求,自觉遵守各项规定。
(二)按培养计划修满规定学分的课程,达到必修环节的学分要求,其中学术型研究生在学期间需参加学术活动6次以上,专业学位研究生要有专业实践。
(三)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答辩前须以湖南大学教科院名义在北大核心、CSCD、CSSCI来源期刊,或中国科技论文在线(http://www.paper.edu.cn/)、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信息网(http://www.sinoss.net/)上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含录用通知)。
(四)学位论文要反映本人在相关学科领域中通过独立完成的科学研究所达到的学术水平,并表明本人已掌握了相关学科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相关学科科学研究和知识应用的能力。
第三条 研究生培养日常管理
(一)导师确定
1.新生入学第1周确定导师。
2.根据“师生互动、双向选择”的原则,按研究方向选择导师。研究生通过与导师的沟通与联系,自主选择导师。导师在给定的指标内自由选择研究生,并对研究生选择导师和研究方向指导和帮助。
3.院协调、确定师生双向选择的结果。
(二)培养计划制订
1.新生入学第1-2周确定导师后在导师指导下制订培养计划并填报相关材料。
2.培养计划应根据本学科培养方案,结合个人特点,由导师和研究生共同制订。培养计划应对课程学习、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审阅、答辩、学术活动(学术型研究生)或专业实践(专业学位研究生)等的进度做出规划。
3.在制订培养计划时,导师要注意因材施教,兼顾研究生的特点,发挥其创造性。
(三)论文开题
1.每年4月、10月为学位论文开题时间,已完成课程学习且修满培养计划所要求学分的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可申请学位论文开题。
2.学术型论文选题必须符合本学科专业和研究方向的特点,并说明背景、来源(科研项目)及意义,要有一定理论和学术深度,不宜过大过空;研究生应对研究选题、国内外研究动态有较全面的系统的认识,论文研究工作要有一定的创新点;用于论文研究及撰写时间不得少于一年。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选题应紧密联系基础教育改革、发展与管理实践,研究基础教育改革、发展与管理实践中的问题。
(四)论文中期检查
研究生必须接受学位论文中期检查,中期检查时间距离申请答辩的时间不少于半年。
(五)外出调研
1.外出调研必须提交调研计划,经导师同意签字后报分管院长批准。外出前到教科院开具介绍信,并向教学秘书备案。
2.每次外出调研时间为1-2周,无特殊原因不得超过3周。
3.调研完毕后须到所办公室销假,并向导师报告调研情况。
(六)论文答辩
1.每年4月为学位论文预盲审时间。完成了论文撰写的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可申请论文预盲审。
2.论文答辩时间距论文开题时间不少于一年;论文盲审时间为每年5月上旬,论文答辩时间为每年5月下旬。
3.通过论文盲审并经导师同意的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流程办理答辩手续。
4.申请答辩的研究生在答辩日期的前一周向院提交学位论文7本。
5.研究生答辩时一般应使用电子讲稿,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并回答答辩委员所提问题。
第四条 研究生请假制度
(一)研究生应按规定日期在每学期开学时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如因故不能按时注册,须事先请假,并同时报告导师。不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不按时注册者以旷课论处。
(二)研究生在节假日、寒暑假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返校。平时必须坚持在校学习,不得随意离校,因故离校须事先请假,获准后方可离校。
(三)研究生因病请假须凭医院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由导师批准;三天以上、两周以内由院主管领导批准;两周以上须由研究生院培养办批准;在一学期内,请病假单次超过4星期或累计超过6星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四)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特殊情况下两天以内由导师批准;两天以上、一周以内由院主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由研究生院培养办批准。研究生在一学期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
(五)研究生请假获准后,须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六)请假学生必须填写请假条,注明事由、起止时间、外出目的地及有效联系方式,并由审批人签字。
(七)研究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不归者,均按旷课论处。旷课研究生纪律处分依据《湖南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第二十条执行。